东莞修订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新增对网约车租赁公司的约束条款,加强对全市网约车辆的管理。

东莞修订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新增对网约车租赁公司的约束条款,加强对全市网约车辆的管理。

发布日期:2020-01-07 09:00

近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了《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此前公布的《东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东府〔2017〕28号)进行了修订。市民如有意见,可在1月15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

交通部门表示,对比起2017年的实施细节,新规增加了对网约车租赁公司的约束条款,取消了考取从业资格证时的居住证要求,加强对全市网约车辆的管理。

取得经营许可后180天不提供服务,将被视为终止经营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根据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在本市有与经营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及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退出经营方面,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部门。逾期未交回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注销该许可证。

对比此前规定,新规不仅对经营者要求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明确了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将被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网约车辆都需安装定位、应急报警装置

根据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2年;轴距不少于2600毫米;国家、省对车型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车辆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检验;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不得违反规定喷涂与东莞巡游出租汽车相似颜色,以及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不存在未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已完成申请车辆的驾驶员注册手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其名下不得存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且满足以下两项要求:首次申请的申请车辆数应当不少于100辆;再次申请的,名下所有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已完成驾驶员注册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车辆所有人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后,该网约车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办理驾驶员注册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该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